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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Q

   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後,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需向哪些機關報備?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04-11-24 14:14 承辦單位:茄萣區衛生所
   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: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,應填具附表39之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,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,並附知當地勞動檢查機關。
    類別:健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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