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行政院衛生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促進國民健康,推行防疫政策,期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重疾病、殘障、死亡者能迅速獲得救濟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預防接種,係指依照本署防疫政策所推行或提供之預防接種措施。
三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來源如下:
(一)級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採購預防接種疫苗時,代收得標廠提供之捐款。
該項捐款應載明於疫苗採購須知及合約書中;捐款金額,按劑計算,每劑疫苗售價在新臺幣(以下同) 十元以上者,收繳一元,未滿十元者,以百分之十計算。
(二)私立醫療機構採購疫苗時,比照前款規定提供之捐款。
(三)社會各界之捐款。
四、救濟金之保管、運用,由本署設立專戶辦理,但未設立專戶前得委請本署指定之衛生財團法人設立專戶保管,並應定期向本署提出會計報告。
五、預防接種救濟之對象如下:
(一)死亡者為依民法規定之繼承人。
(二)殘障及嚴重疾病者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
六、預防接種救濟給付標準如左:
(一)死亡救濟:
- 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因預防接種致死者,最高為一百萬元。
- 經病理解剖鑑定,無法確認係由其他原因致死者,在前款額度內,從優給付。
- 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其他原因致死者,給付喪葬補助十五萬元。
(二)殘障救濟:
- 極重度殘障者最高為九十萬。
- 重度殘障者最高為八十萬。
- 中度殘障者最高為六十萬。
- 輕度殘障者最高為四十萬。
(三)嚴重疾病救濟以至各醫院所診療,所支出必要醫療費用,而有正式收據者,最多以三十萬元為限。
依本要點所為救濟原因競合時,應給付最高額之救濟,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,應補足其差額。
該項病理解剖及殘障鑑定費用均由本救濟金支付。
殘障等級之認定,準用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殘障等級表。
七、預防接種救濟,由本署設署審議小組審議之。
八、預防接種救濟之申請及審理程序如下:
(一)受害救濟之對象,應於接種日起一年內,向預防接種地之衛生局提出救濟之申請。
(二)衛生局受理申請後,應於一週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,檢具調查報告,連同申請書、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、就醫過程、接種前就醫紀錄及出生健康狀況等資料,循行政體系專送本署審議。
(三)審議小組對於申請救濟案件,得先送請國內外醫學中心或學術機構提供意見,並得派員會同當地衛生局進行調查。
(四)審議結果由本署以審議書通知申請人,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。
(五) 經審議結果符合救濟規定者,由本救濟金撥付。
九﹑預防接種救濟業務結束時,其賸餘救濟屬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