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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公開資訊

     
  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

    一、行政院衛生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促進國民健康,推行防疫政策,期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重疾病、殘障、死亡者能迅速獲得救濟,特訂定本要點。

    二、本要點所稱預防接種,係指依照本署防疫政策所推行或提供之預防接種措施。

    三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來源如下:

    (一)級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採購預防接種疫苗時,代收得標廠提供之捐款。
       該項捐款應載明於疫苗採購須知及合約書中;捐款金額,按劑計算,每劑疫苗售價在新臺幣(以下同) 十元以上者,收繳一元,未滿十元者,以百分之十計算。

    (二)私立醫療機構採購疫苗時,比照前款規定提供之捐款。

    (三)社會各界之捐款。

    四、救濟金之保管、運用,由本署設立專戶辦理,但未設立專戶前得委請本署指定之衛生財團法人設立專戶保管,並應定期向本署提出會計報告。

    五、預防接種救濟之對象如下:
       (一)死亡者為依民法規定之繼承人。
       (二)殘障及嚴重疾病者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

    六、預防接種救濟給付標準如左:

    (一)死亡救濟:

    1. 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因預防接種致死者,最高為一百萬元。
    2. 經病理解剖鑑定,無法確認係由其他原因致死者,在前款額度內,從優給付。
    3. 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其他原因致死者,給付喪葬補助十五萬元。

    (二)殘障救濟:

    1. 極重度殘障者最高為九十萬。
    2. 重度殘障者最高為八十萬。
    3. 中度殘障者最高為六十萬。
    4. 輕度殘障者最高為四十萬。

    (三)嚴重疾病救濟以至各醫院所診療,所支出必要醫療費用,而有正式收據者,最多以三十萬元為限。
      依本要點所為救濟原因競合時,應給付最高額之救濟,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,應補足其差額。
      該項病理解剖及殘障鑑定費用均由本救濟金支付。
      殘障等級之認定,準用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殘障等級表。

    七、預防接種救濟,由本署設署審議小組審議之。

    八、預防接種救濟之申請及審理程序如下:
    (一)受害救濟之對象,應於接種日起一年內,向預防接種地之衛生局提出救濟之申請。

    (二)衛生局受理申請後,應於一週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,檢具調查報告,連同申請書、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、就醫過程、接種前就醫紀錄及出生健康狀況等資料,循行政體系專送本署審議。

    (三)審議小組對於申請救濟案件,得先送請國內外醫學中心或學術機構提供意見,並得派員會同當地衛生局進行調查。

    (四)審議結果由本署以審議書通知申請人,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。

    (五) 經審議結果符合救濟規定者,由本救濟金撥付。

    九﹑預防接種救濟業務結束時,其賸餘救濟屬國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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