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康巴士之收費,按每位服務對象乘坐里程乘以高雄市計程車日間費率(以下簡稱費率)並依下列規定計算之:
一、非屬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對象:
(一)單獨乘坐車輛者:費率二分之一。但屬低收入戶者,費率三分之一。
(二)共乘車輛者:
1.全程共乘者:費率四分之一。
2.非全程共乘者:費率三分之一。
二、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交通接送服務之服務對象,先依前款計算後,再按下列規定補助之。但每人每月不得逾四次(八趟),每趟補助並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九十元:
(一)一般戶:百分之七十。
(二)中低收入戶:百分之九十。
(三)低收入戶:百分之百。
前項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,應無條件進位為整數收取。
公路通行費應由服務對象負擔並與第一項費用同時收取。